民強木箱行為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認可合格熱處理檢疫標章.jpg之熱處理優良廠商(認證編號:TC-0053;戳章編號TC-061HT),為符合ISPM15(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第15號標準)規定,木材及木質包裝材經熱處理檢疫後蓋印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之認可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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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條件:
97 年 6 月 2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71490263 號公告
99 年 8 月 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91490659 號公告修正

一、本檢疫條件所稱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以下簡稱木質包裝材),指使用於承載、包裝、鋪墊、支撐或固定貨物之木質材料,
如木板箱、木條箱、木質棧板、木質拖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及襯木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厚度未超過六公厘。
(二)經高溫加壓方式膠合。
(三)經油漆、染色劑處理。
(四)經木焦油或其他防腐處理。
(五)已盛裝酒類之木質容器。
(六)已盛裝菸酒或其他商品之木製禮盒。
(七)永久固定於船機具及貨櫃之木質材料。
(八)木質包裝材承載之貨品為零下 17.8℃以下,且貨品輸入時仍維持零下 17.8℃以下狀態。

二、木質包裝材輸出前應在輸出國政府檢疫機關監督下,依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所發布之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第十五號規定之下列檢疫處理方式之一進行處理:
(一)溴化甲烷(Methyl bromide,CH3Br)燻蒸

(二)熱處理(Heat treatment):木質包裝材中心溫度達到 56℃,處理三十分鐘以上。

三、木質包裝材進行檢疫處理後,輸出前應蓋有符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所發布之國際植物防
疫檢疫措施標準第十五號規定章戳,其樣式範例說明如下:
檢疫措施章戳.png 

標記說明:
1.IPPC:《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的英文縮寫符號
2.XX: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規定的 2 個字母國家編號
3.000:輸出國官方植物檢疫機構批准的木質包裝生産者的獨特數位編號
4.YY: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所採用的批准措施,如溴化甲烷燻蒸-MB;熱處理-HT

四、未符合本檢疫條件之木質包裝材,輸入人得選擇依第二點規定進行檢疫處理、銷燬或
併同輸入貨品退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植物檢疫機關得要求併同輸入貨品退運處理:
(一)因體積龐大或其他因素,現有檢疫處理設施無法處理。
(二)木質包裝材與輸入貨品無法分離,且輸入人不同意貨品和木質包裝材併同進行處理。

五、木質包裝材經修補、重組及再製,重複使用前應再經核可方式處理並蓋上合格章戳。